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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確認無效,是否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摘要:合同被確認無效,是否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合同被確認無效,是否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對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屬于法官可以自由裁定的范圍。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僅指法律對時效期間的長短另有規(guī)定,而不是對是否受時效限制另有規(guī)定。按本條,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都應受時效限制,只不過不同情況下時效期間的長短不同、開始計算的時間不同、是否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況不同。
    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須于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睹穹ㄍ▌t》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合同法》對此無另行規(guī)定。因此,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仍應遵循此規(guī)定,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在合同糾紛內,一方當事人到期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構成對另一方合同權利的侵害。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而對方違反合同約定未按期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盡管已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因合同在事后被確認為無效而不為法律所認可,但因合同雙方在自認為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基于其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簽訂和履行合同,各方對該合同約定權利的實現期限均有其明確、合理的預期。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后,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基于其對合同有效的認識以及對方到期不履行義務的事實自當意識到其預期的合同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故其對合同相對方的請求權即要求對方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已經產生,即應及時行使其權利。如當事人已經認識到合同可能是無效的,其可直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合同無效,并按照合同無效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返還財產、損害賠償;如當事人未認識到合同是無效的,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主張權利。雖然當事人主張權利的結果會因合同無效而使該項權利歸于無效不能實現,但因處理無效合同的后果即產生依法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定債權,其合法的民事權益亦可得以實現。所以,合同當事人在知悉其預期的合同權利受到侵害即對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屆滿而不履行約定義務之時,即有權亦應當及時提出權利主張,無論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確認無效,其對合同對方的請求權亦即其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簽訂并履行合同,以及對方到期不履行合同等事實而形成的要求對方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即已產生。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或以合同無效為由得以在無限的期間內隨時要求合同對方實施給付行為,必將使其間的民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有礙于社會財產流轉的客觀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穩(wěn)定,有悖于民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旨,對此依法不應認可與支持。據此應當認為,即使在合同應當或事后已經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已經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其行使該項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應從合同約定的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屆滿后的次日起計算。

——引自《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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