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借口
試用期將滿被辭退
某地一家翻譯中心,因業(yè)務(wù)發(fā)展需要,聘用了5名大學畢業(yè)生做翻譯員。小王等5名大學生到公司報到的那天,老板承諾試用3個月,
試用期月薪250元(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試用期滿正式錄用,月工資不少于3000元。
在就業(yè)形勢如此嚴峻的情況下,剛參加工作,
試用期滿就能有這樣的薪水,小王等5名大學生非常滿意。
為了得到老板的肯定,能被正式錄用,他們加班加點不停地為公司賺錢??墒?,在僅差10天就
試用期滿的時候,老板突然以“不適宜在本公司工作”為由,將5人全部辭退。
【深度剖析】
小王等5名大學生的遭遇,并非個案。許多大學生都遇到過這樣的事。該翻譯中心的做法,起碼有兩條明顯違法。
一是
試用期工資過低?!秳趧雍贤ā返诙畻l規(guī)定,勞動者在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隨意辭退員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在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等六種情形,以及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三種情況。符合上述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yīng)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而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也就是適用法律上的舉證倒置原則。如果 用人單位不能很好地證明,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將小王等5名大學生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