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廠餐廳吃魚卡刺最終死亡,是否可以算工傷呢?
2016年3月31日,錢某某中午下班后在工廠餐廳就餐,午餐為米飯和魚。飯后錢某某和馬某一同到車間辦公室 休息,13時30分上班點名結束后錢某向工友們訴說,嗓子不舒服可能是中午魚卡了嗓子。15時30分左右錢某的嗓子變得沙啞,工友們勸說其趕緊去醫(yī)院救 治,錢某某說五點半就下班了,再堅持一會。17時30分后錢某懷疑吃魚卡了刺,到職工宿舍旁的私人診所進行救治,該所醫(yī)生未發(fā)現(xiàn)魚刺給開了頭孢消炎藥。
錢某某以為是小問題回到宿舍和工友們一起打牌,到21時30分錢某某嗓子疼得無法講話。工友見病情嚴重叫私家車將其送往醫(yī)院,后經醫(yī)院診斷證明,錢某某因患 急性會厭炎導致窒息,因搶救無效于2016年4月1日凌晨4時死亡。
2016年9月8日,錢某某的父親錢某向靈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靈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以其吃魚導致疾病為"傷"不是疾病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后錢某向銀川市金鳳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靈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在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
通過援助律師的走訪、溝通、取證、查閱,隨即向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方代理律師認為錢某某 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fā)疾病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靈武人社局認為錢某某因自己吃魚導致自己死亡,是傷所致,而不是疾病。興慶區(qū)人民法院總結本案的焦點為,錢某某的死因屬于"疾病""傷"所導致,雙方就圍繞該焦點進行了充分的辯論,最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錢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 突發(fā)疾病,認為靈武市人社局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依法撤銷靈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新聞來源:中國網